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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与罗琪、梁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罗琪,梁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31号原告: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石沛村后陶组。经营者:韩国全,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琪,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梁华平,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与被告罗琪、梁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全椒县石沛国全石料厂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