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李树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李树森,李万全,尹金英,李洋,姜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树森,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万全,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尹金英,女,197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洋,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姜凤芹,女,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森、李万全、尹金英、李洋、姜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