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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楚素萍与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素萍,王凤平,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楚素萍被执行人王凤平被执行人于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凤平账户(账号:)中的存款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帐号:4200501220000000000536.行号:402194080205.扣划后将此帐号继续冻结12个月,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