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开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92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开清,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持有管制刀具于2010年8月2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损坏他人车辆于2012年1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延平分局决定不予处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行为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开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敏、被告人王开清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吴某经本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0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开清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沿朱熹路往南平市区方向行驶,至南平塔下污水处理厂门口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对向由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H×××××号的轻型普通货车车头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开清受伤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开清被送往南平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救治,公安民警在南平市第一医院抽取了被告人王开清的静脉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王开清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开清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开清赔偿李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开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王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开清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2016]酒检字第54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强制措施凭证、证人李某出具的收条与谅解书、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开清前科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开清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开清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开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开清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延碧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