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执17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邱鼎铭、白双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鼎铭,白双福,辽宁新燃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鼎铭,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白双福,男,回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新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城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双福。申请执行人邱鼎铭与被执行人白双福、辽宁新燃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白双福、辽宁新燃能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白双福、辽宁新燃能源有限公司做出上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措施。鉴于被执行人白双福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白双福、辽宁新燃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