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朝喜与刘永贵、周法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喜,刘永贵,周法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058号原告:张朝喜。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贵。被告:周法芝。系刘永贵妻子。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张朝喜诉被告刘永贵、周法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永贵、周法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 凯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人民陪审员 胡远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