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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朝喜与刘永贵、周法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喜,刘永贵,周法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058号原告:张朝喜。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贵。被告:周法芝。系刘永贵妻子。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张朝喜诉被告刘永贵、周法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永贵、周法芝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丁 凯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人民陪审员  胡远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