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锴与被告西安凯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锴,西安凯新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326号原告:王锴,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号*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娟,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凯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东路29幢203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新义。被告: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正街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翼。被告:张翼,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肉店家属院**号副*号。原告王锴与被告西安凯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东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10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