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田福和与乌兰巴雅尔、陶迪斯庆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和,乌兰巴雅尔,陶迪斯庆,脑日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田福和,男,汉族。被执行人乌兰巴雅尔。被执行人陶迪斯庆。被执行人脑日布。田福和申请执行乌兰巴雅尔民间借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留被执行人乌兰巴雅尔工资每月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玉滨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倪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