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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长青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光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青,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光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628号原告:张长青,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祝佳,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光礼,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张长青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光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张长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长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长青负担,退回原告张长青案件受理费5元。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