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素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张素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112号原告: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4522229X9,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退水渠路金鹭大厦2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连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翔,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君,女,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素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素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素君就本案的纠纷已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素君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素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库尔勒连通水利钻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要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