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候英术、候素经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英术,候素经,候实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候英术,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南师钦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候素经,女,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南师钦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候实现,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南师钦村人,农民,现在衡水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英术、候素经与被执行人候实现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承诺出狱后积极赔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4刑初77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永超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杨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