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李德甄、李栗、江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李德甄,李栗,江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名铜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德甄。被执行人:李德甄,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李栗,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江晓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李德甄、李栗、江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所的的厂房及土地正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拍卖),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