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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缪长军诉明光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缪长军,男。上诉人缪长军因诉明光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缪长军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起诉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明光市人民政府应依法提起诉讼,但其未经司法程序,直接强拆起诉人的房屋,其行为严重违法。请求确认明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缪长军与明光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明光市人民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款,缪长军也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双方关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缪长军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其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缪长军的起诉不予立案。缪长军上诉称,1、明光市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房屋程序违法,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合法前提。在上诉人没有见到相关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明光市人民政府与上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2、涉案补偿协议中确定的房屋补偿价格,没有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损害上诉人取得合法补偿的权利。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任何政府及职能部门都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缪长军已就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该案本院已作出(2015)皖行终00279号终审行政判决。该案中,明光市人民政府提供了缪长军签署的房屋腾空交付证明和承诺书,缪长军亦承认系本人所签。因缪长军已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缪长军已经将其被征房屋腾空交付征收部门,故其起诉明光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缪长军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高英代理审判员  昂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