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字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源源诉苑二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源源,苑二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3711号申请执行人何源源,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苑二娟,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何源源诉苑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苑二娟名下位于龙湖镇经四路西侧、纬三路南侧国瑞名仕苑8号楼2单元1-2层101号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后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3月30日,竞买人杨洪涛以1720000元拍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苑二娟名下位于龙湖镇经四路西侧、纬三路南侧国瑞名仕苑8号楼2单元1-2层101号的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苑二娟名下位于龙湖镇经四路西侧、纬三路南侧国瑞名仕苑8号楼2单元1-2层101号的房屋一套过户至杨洪涛名下。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世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