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厦门闽亿源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闽亿源工贸有限公司,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闽亿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路256-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478579。法定代表人陈雅丽,总经理。���托代理人:陶天猛、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0650237K。法定代表人陈国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闽亿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俞 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