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凯,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负责人:张云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炳坤,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沁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凯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郑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红洁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