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庆仕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庆仕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仕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基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余庆仕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庆仕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庆仕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康 龙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