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与王生印等14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王生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朱屯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寇丽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红军,陕西丰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印等14人(名单及身份情况附后)。诉讼代表人王生印,男,汉族。诉讼代表人王性善,男,汉族。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因被上诉人王生印等14人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寇丽宏、杨红军,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王生印、王性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生印等14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邮寄提交《关于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申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于同年5月27日收到申请后,未向王生印等14人进行书面答复。王生印等14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关于给王生印王性善王红叶等十五位举报反映信访函件的书面回复》,并邮寄送达给王生印等15人。该回复内容为“王生印、王性善、王红叶等十五位同志,你们于2016年5月27日邮寄的“关于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申请”的举报反映信访函件收悉,我局已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受理。现正在调查核实中,待调查核实终结后将结果另行告知你们。”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王生印等14人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提交“关于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申请”属于公民行使检举权利的行为,同时王生印等14人申请的事项亦属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未进行回复的情况下,王生印等14人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辩称王生印等14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依据。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虽在2016年10月25日对王生印等14人的申请进行了回复,但王生印等14人不撤诉,且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回复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应确认其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生印、王性善等14人提交的“关于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负担。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王生印等14人向上诉人提交的“关于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王生印等14人的申请,上诉人已按《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并正在调查中。一审判决将应由信访途径解决的问题纳入行政诉讼裁判范围,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生印等14人向上诉人提交的“关于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申请”属于信访事项,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认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王生印等14人的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005号行政判决,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王生印等14人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2017年2月20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作出《关于给王生印、王性善、王红叶等十五位举报信访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你们邮寄的《关于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的申请》举报反映问题现调查核实完毕,现答复如下:2008年前后发生在田王村及周围村庄的原国有土地收回和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为了配合世园会工程、灞桥湿地公园工程而实施的,依照相关规定由灞桥区人民政府委托洪庆街道办进行的。对国有土地进行收回,不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涉及国有土地以外的征地活动均有合法转用征收手续,履行了全部法定程序。对于国有土地收回地面附着物补偿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于你们均已领取国有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已不再与政府土地储备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局和相关部门自2008年至今已向田王村的村民答复解释多次,你们申请举报要求不能成立”。王生印等14人不服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给王生印、王性善、王红叶等十五位举报信访问题的答复》,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本案中,王生印等14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提出要求依法纠正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申请,实质上是王生印等14人认为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2008年9月征收田王村集体土地存在违法情况,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反映情况。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王生印等14人的申请属于信访性质。王生印等14人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应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上诉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处理。王生印等14人因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未审查王生印等14人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00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王生印等14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王生印等14人;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被上诉人已预交),退还被上诉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古 晓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泉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盈被上诉人王生印,男,汉族。被上诉人王性善,男,汉族。被上诉人王红叶,女,汉族。被上诉人王德贵,男,汉族。被上诉人贺蕊叶,女,汉族。被上诉人王亚茹,女,汉族。被上诉人刘胡叶,女,汉族。被上诉人王尿昌,男,汉族。被上诉人王满祥,男,汉族。被上诉人苏列玲,女,汉族。被上诉人王恩伟,男,汉族。被上诉人王搭孙,男,汉族。被上诉人胡平民,男,汉族。被上诉人王军峰,男,汉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