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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忠与向树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向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田忠,男,土家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向树珍,女,土家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吉首市。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向树珍银行存款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而该案执行期限已经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田忠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向树珍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被执行人向树珍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田忠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张春勇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