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喜宽诉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宽,窦桂玉,马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81号原告:杨喜宽,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霞,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桂玉,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庭旺,系被告窦桂玉的丈夫,住址同上。被告:马瑞,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与被告窦桂玉系母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庭旺,系被告马瑞的父亲,住址同上。原告杨喜宽与被告窦桂玉、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杨喜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喜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杨喜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娟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