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玉杰、霍丽、胡朋、霍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玉杰,霍丽,胡朋,霍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磊,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胡玉杰,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霍丽,女,1965年05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朋,男,1982年0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霍彦峰,男,1971年08月09日出生。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玉杰、霍丽、胡朋、霍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玉杰、霍丽、胡朋、霍彦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玉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丽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朋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彦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