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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相松与王鑫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相松,王鑫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562号原告:何相松,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鑫然,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何相松与被告王鑫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何相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相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计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佟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