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相松与王鑫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相松,王鑫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562号原告:何相松,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鑫然,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何相松与被告王鑫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何相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相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计7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佟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