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全营与刘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营,刘国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1192号原告:王全营,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刘国华,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营与被告刘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全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全营承担。审判员 董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中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