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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全营与刘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营,刘国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1192号原告:王全营,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刘国华,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营与被告刘国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全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营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全营承担。审判员  董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中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