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委赔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升田违法拘留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委赔监7号宋升田:你申请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阳县人民法院)违法拘留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黔01委赔18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开阳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95号民事判决因程序瑕疵被确定为错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对你采取的拘留措施错误,造成你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请求开阳县人民法院赔偿你误工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60000元的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于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本案中,开阳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95号民事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你因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开阳县人民法院对你采取拘留措施,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以嗣后开阳县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进行再审为由,主张该院对你采取的拘留措施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院再审作出的(2008)开民初字95号民事判决仍维持原判决。故开阳县人民法院对你采取的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