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4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朱怀起与段汉岭、赵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起,段汉岭,赵兴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4民初3号原告:朱怀起,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6311274915,汉族,无职业,现住桃山林业局路管处家属区。委托代理人:于宝祥,系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汉岭,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407264919,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桃山林业局路管处家属区。被告:赵兴梅,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1197411185125,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桃山林业局路管处家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怀起诉被告段汉岭、赵兴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怀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怀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减半后由原告朱怀起承担42.27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退回原告朱怀起预缴诉讼费42.27元。审判长 魏学雨审判员 王存国审判员 韩金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滕金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