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刑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玉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终161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玉林,绰号“黑子”,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玉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豫0311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玉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小生审判员 王万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立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