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志军、肖美英、李思颖与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一组、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军,肖美英,李思颖,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一组,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24号申请人:李志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肖美英,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思颖,女,199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被申请人: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一组,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一组。负责人:杨新华,该组组长。被申请人: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法定代表人:杨新华,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李志军、肖美英、李思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一组和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90000元。申请人李志军、肖美英、李思颖以李志军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桃源县漳江镇漳江路碧水馨城桃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一组和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90000元,期限为两年;2、查封申请人李志军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桃源县漳江镇漳江路碧水馨城桃房权证字第X**号房屋为担保,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李志军、肖美英、李思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