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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阳玉平与聂林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玉平,聂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20号申请执行人:阳玉平,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聂林辉,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执行阳玉平与聂林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执行到位现金1300元,但是申请执行人阳玉平以数额过小为由拒绝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聂林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与案外人陈新兵之间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阳玉平也未向本院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刘健清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