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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杨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杨某,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295号原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未到庭)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杨某、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