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所飞与孙玉洋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所飞,孙玉洋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6136号原告:冯所飞,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孙玉洋,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原告冯所飞与被告孙玉洋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冉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晏平、人民陪审员肖远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玉洋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所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货款1880元,并依法赔偿564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2016年6月2日在淘宝网上下单,在被告处购买“欧式床实木双人床”一张,网上注明床选用的材料为:床框架为进口实木框架,床靠背为进口小牛皮等。2016年6月17日床送至原告家中,在安装过程中,出现了链接木塞孔大小不匹配,螺丝孔未穿通等问题,床架的床头比床尾要小二十多毫米,无法安装。后发现该床不是实木框架,床靠背软包用的皮料是人造皮革,不是进口小牛皮。原告告知被告,但被告不予理睬,也不进行售后解决。原告遂起诉。被告孙玉洋未作答辩。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6月2日,原告冯所飞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孙玉洋处购买“欧式床实木双人床田园真皮婚床”一张,商品总价为1880元,该床描述的主材料为:内置俄罗斯进口橡木实木框架+环保PU发泡雕花+E1级高密度板+意大利进口小牛皮靠背(床尾为高档进口仿羊皮)。原告冯所飞于2016年6月3日支付了货款1880元。2016年6月17日,原告冯所飞收到其在淘宝网上所购买的“欧式床实木双人床田园真皮婚床”,但无法安装,原告举示的物流的送货单上注明:安装未完成,床头内空不足1.5米,需补发床头。审理中,原告诉称所购买的床并非实木框架,且床头靠背非真皮,并另行举示了被告的宣传材料以及实物照片,与被告的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被告承认退货,但对床头靠背材料是否真皮未作解释。原告在审理中认可其购货的货款1880元已由淘宝先期全部退还,但货物被告一直没有取回。现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原、被告之间购买交易记录,被告网页上的宣传材料,照片,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原告拟在被告处购买主材料为:内置俄罗斯进口橡木实木框架+环保PU发泡雕花+E1级高密度板+意大利进口小牛皮靠背(床尾为高档进口仿羊皮)的“欧式床实木双人床田园真皮婚床”一张,但被告发给原告的床不是意大利进口小牛皮靠背(床尾为高档进口仿羊皮),与被告网页上宣传的不一致。被告孙玉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6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的货款1880元已由淘宝先行退还,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冯所飞5640元;二、驳回原告冯所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玉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