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宝林与安永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邢宝林,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安永鹏,男,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3143号民事判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永鹏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97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永鹏名下房屋(位于珲春市珲春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第xx幢1单元06号房屋、房屋代码为29-xxx、建筑面积为36.59平方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永鹏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在第二次网拍进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永鹏在银行有存款。2017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972-3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安永鹏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发区支行中的存款109355元扣划至本院,交纳执行费1417元,剩余执行款10793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邢宝林,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爱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