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义坤与李金国、张春丽、李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坤,李金国,张春丽,李鸿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803号原告王义坤,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金国,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张春丽,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李鸿涛,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坤与被告李金国、张春丽、李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贺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