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红英、史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英,史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8号申请执行人徐红英,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史婷婷,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英与被执行人史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婷婷有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史婷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路×段×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7】,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史婷婷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洲南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7】,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史婷婷所有的川QY××××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