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童爱才滥用职权、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爱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爱才,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大专文化,任余江县锦江镇人大主席,家住江西省余江县。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余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巍,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爱才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赣062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童爱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童爱才,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滥用职权罪2013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童爱才担任余江县锦江镇人大主席,分管锦江镇行政区域内的土管、规划等工作。2013年5月起,锦江镇规划建设局经余江县建设局放权授权,对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2013年下半年,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经测绘,该项目严重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存在超建筑面积、超建筑用地红线、超建筑密度等问题,依法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整体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项目开发商桂某1、胡某便先后找到被告人童爱才、时任锦江镇党委书记彭某(另案处理)等人请求仅予罚款处理。童爱才明知对该项目应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可予以罚款的处罚,在向彭某等人汇报时却表示可仅进行罚款处理。2014年1月,童爱才在彭某的授意下,向锦江镇党政班子会议提交对该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进行罚款的处罚方案,导致锦江镇政府最终决定对该项目作出罚款1366476元的决定。处罚执行后,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得以顺利通过验收,后童爱才收受桂某1给予的贿赂款40000元。经鉴定,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超容积率住房建筑面积为5778.887平方米,超容积率建筑面积销售收入为10204532元。童爱才等人的行为,造成未能依法没收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违法收入10204532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因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100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童爱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锦江镇规划建设局局长钱某向童爱才汇报,由桂某1等人开发的东风小区二期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但是该项目存在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超建筑面积、超建筑用地红线等违反规划建设的情况,按规定该项目要进行处罚后才能够进行竣工验收。童爱才称其需要跟书记、镇长汇报,并指示钱龙庆先参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看有无具体处理办法,同时向余江县建设局征求如何处理该类情况。过了几天,童爱才在钱某的办公室碰到了桂某1,桂某1请童爱才和钱某帮忙进行竣工验收,并请求在处理时能否轻些。童爱才便问钱某是否查询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征求过县建设局的意见,钱某说他已征求了余江县建设局建设规划股股长李某的意见,李军说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的情况,在城乡规划法以及县里的“三非三违”行为处理办法文件对于这类严重突破规划控制指标的情况有具体的处罚条文,可以参照该条文处罚。童爱才就让钱某将城乡规划法找来看,看完后对桂某1说东风小区二期违规建筑按照规定在无法拆除的情形下,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桂某1立刻说,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会很重,就不要了,就罚点款吧。钱某在旁也说,以前县里对锦江处理类似的情况也就是罚点钱了事,童爱才说要向书记和镇长汇报这个情况,并让桂某1自己向彭某汇报。在向彭某汇报之前,童爱才仔细看了城乡规划法及余江县“三非三违”规定,对于违规建筑处理内容很清楚。在向彭某汇报时,童爱才把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的情况介绍了一下,把城乡规划法和余江县“三非三违”行为处理办法文件中有关违规建筑的规定详细做了汇报,并提出桂某1提出来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会有些困难,看能否罚款处理。彭某说没收违法所得就算了,桂某1他们既然主动要求处理,那就参照余江县“三非三违”的规定,按照就低的标准对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进行罚款处罚,并让建设规划部门形成一个具体的处罚意见向他汇报。彭文荣同时指示童爱才要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将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违反规划情况进行测算,把数据统计好,计算出处罚数额。过了一段时间,钱某就向童爱才汇报,经过测算,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规划审批方案总建筑面积为12189.54平方米,该项目已建成总建筑面积18066.6平方米,超5877.1平方米,占地3564.9平方米,超1715.7平方米。按照实际工程总造价的5%标准罚款,加上补交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总的处罚数额是136万余元。童爱才就把处罚方案拿给书记彭某、镇长吴某1看,他们都说可以。过了一段时间,彭某召集镇长吴某1、童爱才、程某等人在彭某办公室碰头。童爱才在碰头会上把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违反规划的情况作了介绍,说该项目的开发商桂某1主动要求予以处理,请求竣工验收,原先县里也有对锦江镇类似违反规划的情况作出处理,镇政府可以参照余江县“三非三违”文件的规定对该项目处罚136万余元的罚款。彭文荣说同意参照余江县“三非三违”文件的规定对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处以136万余元的罚款,镇长吴某1也表示同意,其他人就都表示同意。彭文荣就叫童爱才在下次召开党政班子会议时将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处罚136万余元的事情提交班子会讨论。又过了一段时间,大概是2014年1月份,锦江镇政府召开了党政班子会议,童爱才在班子会上就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处罚的事情做了介绍,并说参照余江县“三非三违”行为处理文件的规定和原先处理过的锦江镇类似情况的处理文件,对该项目处罚从轻处理,决定按照工程总造价5%标准计算罚款及加上补交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共计罚款136万余元。彭某、吴某1分别表态同意,大家也纷纷表示同意。会议通过了对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处罚136万余元的决定。桂某1等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136万余元的罚款,童爱才就吩咐规划部门尽快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证人证言:(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13年年底,桂武剑开发的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经测量发现存在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超建筑面积、超建筑用地红线的违反规划情况,其向分管领导童爱才汇报,并说按照规定要进行处罚后才能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童爱才说具体如何处理他要请示领导,并指示钱某去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处理规定,向县里的业务部门咨询处理相类似情况的意见。于是,钱龙庆就打电话给时任余江县建设局规划股股长李军征求处理意见,李军在电话里说城乡规划法和余江县“三非三违”处理文件对商品房项目违反规划的情况都有处罚规定,城乡规划法里有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的规定,具体如何处罚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余江县“三非三违”处理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过了一段时间,桂某1到钱某办公室,当时童爱才也在钱某的办公室,桂某1对其说,他开发的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存在违反规划的情况,需要经过处罚才能验收,请求对该项目处罚轻一点。童爱才问钱某是否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求了县里业务部门的处理意见,钱某把李某说的告诉了童爱才,并拿出城乡规划法条文、余江县“三非三违”处理文件给童爱才看。童爱才看完城乡规划法条文、余江县“三非三违”处理文件后,就对桂某1说东风小区二期项目的情况不仅要没收违法收入还要罚款。桂某1就说处罚太重了,能否只作罚款处罚,并拿出以前余江县对他开发的东风一期商品房项目违反规划情况的处理文件给其看,桂某1说以前余江县对违反规划情况的处理都是做罚款处理的。钱某说以前余江县确实对类似违反规划的商品房项目作过罚款处罚。童爱才说,具体如何处理要等他请示领导以后再说。过了一段时间,童爱才吩咐钱某按照工程总造价5%标准计算罚款,加上补交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钱某计算出1366476元的处罚数额报给童爱才。之后锦江镇政府召开党政班子会通过该处罚决定。(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由于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存在变更规划、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超退让红线的问题,没办法竣工验收,必须经过处罚后才能进行验收,童爱才向彭某汇报请示如何处理。彭某叫童爱才和规划、土管部门工作人员一是向县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咨询处罚方法,二是要对超容积率、超建筑面积、超退让红线的数据进行精准测算。事后的一天,胡光在锦江镇政府大院里的草地上找到彭文荣反映他开发的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违反规划的情况,他说如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太重了。彭某说这件事要等其和童爱才、吴某1等主要领导商量后,在党政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后再进行答复。之后,彭某就召集镇长吴某1、童爱才等人到其办公室商量,彭某向他们提出了胡某的请求。童爱才和程某互相补充地说到,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罚,对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要处以800万到900万的罚款,胡某承担不起,按照余江县“三非三违”标准对超出面积进行处罚要罚款136万余元。童爱才、程某表示罚款136万余元更有利于解决问题。彭文荣表示同意按余江县“三非三违”文件处罚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136万余元,其他人表示同意。之后,彭某就交代童爱才将处罚决定提交党政班子会上讨论,并召开党政班子会议通过了此事。后来锦江镇政府对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做出了136万余元的罚款的处理决定。(3)证人桂某1的证言,证实:知道东风小区二期项目要罚款后,桂某1和胡某一起到钱某在锦江镇政府的办公室找钱某,桂武剑拿出之前余江县纪委对东风小区一期项目的处罚罚款给钱某看,钱某看了后,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标准计算出总处罚数额为136万余元。钱某说,他会帮忙将136万余元的处罚数额提交到锦江镇领导那里,但是最终还是要由彭某等领导决定,叫桂某1等人去找彭某等领导沟通。之后,桂某1就去找了分管规划的镇领导童爱才,先后找了童爱才两次。第一次在钱某的办公室里碰到了童爱才,当时钱某不在,桂武剑就跟童爱才介绍了东风小区二期项目要处罚的情况,请他帮忙把处罚数额算低一点,童爱才当时答应了会帮忙,他说他刚分管规划没多久,具体规划的业务他不太熟悉,叫桂某1多找钱某沟通。第二次同样是一天晚上桂某1和胡某、钱某、童爱才约好在钱某的办公室会面,钱某说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计算处罚数额是136万余元,钱某和童爱才都说要经过彭某等领导同意。于是胡某去找彭某沟通处罚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锦江镇政府就对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作出了1366476元的罚款处理。在钱某办公室时,钱龙庆拿来了城乡规划法条文和余江县“三非三违”行为处理文件给童爱才翻阅,童爱才翻阅完后对桂某1说,按照规定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不仅要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还要罚款处理。(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钱某打电话给李某,问其商品房项目违反规划建设要怎么处理,当时钱龙庆没有说是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李军说城乡规划法和余江县“三非三违”行为处理办法文件都有相应的条文规定,让钱某自己去查相关规定,如果是超容积率的情况,按照规定要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钱某又问如果是一般的违反规划建设的情况要如何处理,李某说如果是一般的违反规划建设的情况,县里一般都是按照工程总造价5%至10%标准处以罚款,还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钱某听完后说谢谢就挂了电话。(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余江县开展打击“三非三违”整治活动,下半年的一天,时任锦江镇人大主席的童爱才和规划局局长钱龙庆到吴早生的办公室汇报东风小区二期房地产项目存在超容积率、超建筑面积、超退让红线的问题,按规定需要对这个项目进行处罚后才能验收,并说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对违法建筑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现在房子已经预售出去了,拆除是不可能了。没收违法收入,桂某1、胡某说处罚太重,承受不了,请求锦江镇政府按照余江县“三非三违”文件进行处罚。童爱才他们测算了一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进行罚款,再加上相关费用,计算出来的处罚数额是136万余元。听完童爱才汇报后,吴某1说基本同意童爱才他们提出的方案,并说这个事情最后还是要彭某拿主意。之后其找到彭某汇报这件事,童爱才、程海荣介绍了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童爱才还汇报了按照城乡规划法应没收违法收入,如果按照余江“三非三违”文件处罚会轻很多。彭某也同意处罚胡某他们136万余元,并决定由童爱才将此事提交到党政班子会议上。(6)证人桂某2的证言,证实:余发改字[2011]140号《关于核准余江县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建设项目的批复》中写明建筑总面积7384平方米,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注明的总用地面积地上不大于12189.54平方米。是指东风小区二期项目报批面积为7384平方米,同意立项。他们单位批复该项目后,该项目建设如果超过了7384平方米,只要不超过12189.54平方米的规划总建筑面积限制,都是可以的,但是这些后续手续、工作都是由规划部门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项目的有关内容有所调整,应当及时向他单位报告,申请重新调整后予以批复,但是该项目至今没有向他单位申请重新批复。3、江西鹰潭同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余江县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证实:该项目规划情况用地面积5540.7㎡,总建筑面积12189.54㎡;已建成总面积17968.427㎡,超5778.887㎡,超建筑用地红线用地286.68㎡。经鉴定,超容积率建筑面积住房的销售收入10204532元,超建筑用地红线土地出让价格310443元。考虑到照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超容积率建筑面积部分限定为住房面积,销售平均单价计算未纳入店面等面积。4、相关书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余某三违发[2012]1号《余江县严厉打击“三非三违”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余江县重点整治范围内“三非三违”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余江县重点整治范围内“三非三违”行为处理办法》、锦发[2012]20号《中共锦江镇委员会锦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三非三违”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江镇严厉打击“三非三违”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证实:余江县“三非三违”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6点第(1)小项规定,“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突破规划控制指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能拆除的予以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且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整体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3)余发[2013]6号《中共余江县委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锦江镇“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余建字[2013]14号余江县建设局《关于对余江县锦江镇规划建设局放权授权》的通知,证实:2013年4月18日起,余江县委、县政府对锦江镇实行“扩权强镇”政策,充分放权、权责一致。2013年5月20日,余江县建设局将锦江镇行政区域内实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权限下放到锦江镇规划建设局,由锦江镇规划建设局负责对锦江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的巡查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查处。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对锦江镇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锦江镇政府党政班子于2014年1月25日的会议记录,证实:彭某、吴某1、童爱才等人参会,会议决定对东风小区二期项目超容积率罚款,超面积5800㎡,罚款1366476元。(5)锦府发[2014]02号余江县锦江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对东风大道二期项目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超建筑密度超建筑用地红线处理情况的决定》,证实:2014年1月15日,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对东风小区二期项目罚款1366476元。(6)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设计说明、余发改字[2011]140号余江县发改委《关于核准余江县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建设项目的批复》、余江县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实: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余江县发改委批复该项目用地面积5540.7㎡,建筑总面积738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该项目建设规模7335㎡,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规定该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2.2,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2189.54㎡,该项目于2014年3月12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总建筑面积为18066.6㎡。(7)余江县房管局锦江分局出具的东风小区二期户室面积测绘信息表、平面图、剖面图,证实:东风小区二期每户室的测绘面积数据。本案鉴定意见系据此总计出该项目的实际已建成总面积。(8)余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桂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余江县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该单位于2014年3月12日出具。其中“开工日期2011年10月10日”和“竣工日期2012年10月28日”是由开发商提交验收备案的相关材料时向该单位提供的日期。桂某1证明对该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表》中登记的“竣工日期2012年10月28日”是因其提供竣工日期时书写错误导致,实际竣工日期是“2013.10.28”。(9)余江县锦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锦江镇自扩权强镇后,有关规划建设违反规定罚款都是由镇规划建设局具体实施,然后报党政班子会研究决定;锦江镇规划建设局核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登记的18860㎡的总建筑面积的数字属于打印输入错误。(10)吴清中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的填表人均为吴清中,因吴清中系该项目的隐名股东,股份在桂某1名下,故其代表该项目的开发公司办理上述申请。(11)吴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联合开发建设“锦江财富广场”协议书、余府字[2010]79号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锦江镇东风大道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2010年12月24日,鹰潭市新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锦江镇东风大道北侧的国有土地用地使用权。吴国新系鹰潭市新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上半年,胡光找到其请求挂靠鹰潭市新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余江县锦江镇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吴某2同意。2012年11月8日,胡某与吴某2签订挂靠协议。(12)胡光、桂武剑承诺书、贵溪市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胡某、桂某1已上缴赃款600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15日之前上缴剩下的余款共计400万元。2016年5月23日,桂某1上缴违法所得200万元。2016年5月24日、7月4日,胡某分别上缴违法所得150万元、50万元。以上合计胡某、桂某1上缴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受贿罪被告人童爱才在担任余江县锦江镇人大主席期间,利用分管锦江镇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桂武剑、胡光在其开发的瑞锦城、东风小区二期、文襄小区、锦粮小区等房地产项目开发、处罚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桂某1、胡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桂某1请童爱才帮忙由锦江镇政府为其开发的瑞锦城项目工地安装一个变压器,在童爱才搭乘其汽车外出办事时,在车上送给童爱才现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童爱才的供述,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童爱才坐桂某1的车出去办事,在车上,桂某1请童爱才帮忙让锦江镇政府给他的瑞锦城房地产项目工地安装一个变压器,以便给工地通电。童爱才说一定会跟书记、镇长汇报这件事,要书记、镇长同意后才可以装。然后桂某1就拿出2万元给他,童爱才推辞了一下,桂某1说这笔钱是为了加强他们之间的沟通,联络感情,童爱才就收下了。之后,童爱才去了解到镇里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开发商自己安装变压器,镇政府并不负责安装,于是就没有给桂某1瑞锦城项目工地安装变压器。再过了一段时间,童爱才去找桂某1把之前送的2万元还给桂某1,桂某1不肯收,桂某1说这笔钱是为了联络感情的,童爱才就收下了。(2)证人桂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左右的一天,他和童爱才一起出去办事,在车内他送了童爱才现金2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一万元一扎,共计两扎,童爱才收下了这2万元现金。其送这2万元给童爱才是因瑞景城项目开工通水通电的事情找到童爱才,要锦江镇政府帮我瑞景城项目工地上装一个变压器,童爱才当时答应了会跟领导说下。过了几天,他和童爱才在其办公室碰面,童爱才把2万元现金拿出来要还给他,说锦江镇其他房地产项目施工时,锦江镇政府都没有给安装变压器,所以瑞锦城项目也没法给安装变压器,要把钱还给他。他说不用了,这2万元钱是用来联络感情的,没有必要还。童爱才便又将该2万元收下。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2、2013年底的一天,为感谢童爱才在文襄小区建设用地开发、锦粮小区17套房屋超规划处罚以及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处罚中的关照,胡某在余江县城内的一条马路上送给童爱才现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童爱才的供述,证实:大约2013年底、2014年初,胡某购买的老手表元件厂地块(即现在的文某2小区建设用地)网上公开挂牌出让公告后的一天晚上,胡某打电话约童爱才在余江县城的一条马路上见面,到了约定地点后,胡某就拿出2万元送给童爱才,说感谢童爱才在老手表元件厂地块挂牌出让上面的帮忙,把钱塞给童爱才就走了,童爱才就收下了这2万元。该笔钱被童爱才日常花销掉了。在这块地挂牌出让方面,总体是按程序进行的,先评估,收购,再挂牌出让,童爱才作为分管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一是胡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反规划建设情况,他和分管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下发了停建通知书,但没有强行制止胡某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建设,给了胡某关照;二是2013年胡光和倪水良合伙开发的锦粮小区商品房项目第一批完工的17套商品房被发现超用地红线建设,倪某1来找他协调处理此事,按照书记彭某的指示,他积极安排国土、规划部门尽快办理,后来锦江镇政府对该17套商品房作罚款处罚,并且还成功办理了房产证;三是文某2小区建设用地评估、收储、土地挂牌出让方面,他作为分管领导积极协调办理此事,加快工作进度;四是胡光和桂武剑合伙开发的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的处罚上给予了关照。(2)证人证言:①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文某2小区建设用地上网挂牌后的一天,大概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胡某和童爱才约好在余江老政府隔壁的一条路上见面,胡某先到了约定地点,过了一会童爱才就开着一辆白色斯柯达轿车就到了。胡某下车上了童爱才的轿车,从身上拿出两扎现金(一万元一扎,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交给童爱才,对童爱才说,感谢童爱才在这块地的挂牌出让上给他的帮忙,童爱才说没事,这是应该的,同时也把这两扎钱收下了。然后胡某就下车自己开车离开了。童爱才给的关照:一是在文某2小区建设用地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的过程中,时任党委书记彭某叫童爱才吩咐土管、规划等部门在总规划修改中把他这块地的土地性质也一起变更,后来这块地的性质就顺利变更了。到了2013年底、2014年初,这块地就顺利上网挂牌了,之后被胡某竞拍到。二是在锦粮小区17套房屋超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胡某也叫合伙人倪某1去找了分管领导童爱才,通过协调后,土管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就给他超规划指标的房子通过了验收。三是在胡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反规划建设情况时,童爱才及其分管的规划部门工作人员都没有强行制止施工建设,关照了胡某的房地产项目;四是2014年初锦江镇政府对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进行处罚时,童爱才关照了胡某。②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实:锦粮小区项目由倪某1、胡某、倪某2三人合伙开发,项目于2012年1月开工建设,2012年底第一批次的17套商品房完工。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锦粮小区的17套商品房属于超规划红线建设,必须经过处罚后才能完成验收、办理房产证。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锦江镇规划部门的钱某等工作人员多次到施工现场口头制止,要求停工,但该项目一直边建设边办手续,童爱才、钱某等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强行制止锦粮小区的施工建设。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钱某对倪某1说镇政府要处罚锦粮小区。之后倪水良就去找童爱才沟通锦粮小区第一批次17套商品房超规划红线建设处理的事情,找了好几次,童爱才说等他跟镇领导汇报后再处理。2013年8月份,锦江镇人民政府对锦粮小区项目作出了罚款47万余元的处理决定,倪某1交款后,就办理到了房产证。(3)相关书证:①锦江镇党政班子于2013年2月1日的会议记录,证实:会议决定对东风大道原手表元件厂改变土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参会人员有童爱才等人。②余江县政府抄告单、出让土地宗地财务收支预决算表、锦安路项目招商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原手表元件厂房屋拆迁合同、垃圾清运合同、土地收购协议、锦安路以南土方平整施工合同、关于申请拨付国有土地出让成本的请示、中标通知书、文襄小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余江县政府关于文某2小区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的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某2小区规划审批手续、文某2小区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文某2小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文某2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某2小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材料,证实:原手表元件厂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于2013年11月19日挂牌出让,2013年11月25日由胡某中标。后胡光将该地块用于开发文襄小区商品房项目。锦粮小区“三非三违”行为处理决定通知书、锦粮小区17套“三非三违”住房房产证办理手续、锦粮小区规划、审批手续、锦粮小区“三非三违”处罚现金缴款单,证实:2013年8月26日,锦江镇政府发文对锦江粮管所17套商品房建设的“三非三违”行为作出处罚决定。2013年12月10日,余江县锦江镇规划建设局对该17套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童爱才在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处罚上的关照,桂某1在童爱才的办公室送给童爱才现金4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童爱才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节前,桂某1到他在锦江镇政府的办公室找他,说感谢他在桂武剑开发的东风小区二期商品房项目违反规划处罚的事情上的帮忙,并送给他4万元人民币,桂某1把钱放进他办公室的柜子里就走了,他就把钱收下了。(2)证人桂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桂某1在童爱才的办公室送给了童爱才现金4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的,一万元一扎,共计四扎,童爱才收下了。其送4万元是因为东风小区二期验收过程中出现了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的问题,童爱才当时分管规划等方面,希望能得到他的帮助。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4、为得到和感谢童爱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关照,逢年过节桂某1共送给童爱才40000元,其中于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中秋节前的一天,每次在童爱才的办公室送给童爱才现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端午节前的一天,每次在其汽车上送给童爱才现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童爱才的供述,证实:2014年端午节前,桂某1到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他推辞了一下不肯要,桂某1就把钱放下说给其用于买烟抽,然后桂某1就走了,他就收下。2014年中秋节前,桂某1到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他推辞不肯要,桂某1说给其买烟、买水果用,桂某1放下钱就走了,他就把钱收下了。2015年春节前,他坐在桂某1车上,桂某1拿出1万元人民币送给他,说给他过年买年货用,他推辞了一下后收下了。2015年端午节前,他坐在桂某1的黑色宝马车上,桂某1拿出1万元人民币给他,桂某1说过节了让他拿这笔钱去买烟抽,他开始推辞了一下,然后收下了。桂某1送现金给他,一是为了联络感情,加强沟通联系;二是为了感谢他在桂某1房地产项目的关照和支持;三是为了让他以后继续给他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和便利。他于2016年1月将桂某1送的10万元上缴至余江县廉政账户。(2)证人桂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端午节前一天,他到童爱才办公室送给了童爱才现金1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的,一万元一扎。2014年中秋节前一天,他到童爱才办公室送给了童爱才现金1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的,一万元一扎。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在其车内(当时车停在锦江镇政府大院内)送给了童爱才现金1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一万元一扎。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他用自己的车从民主村委会送童爱才到锦江镇政府,在车内送给了童爱才现金1万元,钱是百元面额,一万元一扎。送钱给童爱才是因为,童爱才当时在锦江镇政府分管规划工作,桂某1在锦江镇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很多方面都需要童爱才的关照。他送钱给童爱才就是为了和童爱才搞好关系,开发房地产办事方便,他在东风小区二期项目验收过程中也得到了童爱才的关照。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5、为得到和感谢童爱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关照,逢年过节胡某共送给童爱才20000元,其中于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中秋节前的一天,先后在童爱才的宿舍、办公室,每次送给童爱才现金3000元,共计6000元;于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中秋节前的一天,每次在童爱才的宿舍送给童爱才现金3000元,共计6000元;于2014年、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每次在童爱才的办公室送给童爱才现金4000元,共计8000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童爱才主动向余江县廉政账户上缴100000元受贿款。同年2月24日,童爱才接通知后主动到余江县纪检归案。现童爱才已上缴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童爱才的供述,证实:2013年端午节前,胡某到他在锦江镇政府宿舍里送给他3000元人民币,他赶紧推辞,胡某就把钱扔在他桌子上离开,他就收下了。2013年中秋节前,胡某到他在锦江镇政府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人民币,胡某说给他买烟抽,他推辞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2014年春节前,胡某到他在锦江镇政府办公室送给他4000元人民币,胡某说给他买年货,他推辞一下后还是把钱收下了。2014年端午节前,胡某到他在锦江镇政府宿舍里送给他3000元人民币,胡某说给他买两条烟抽,他推辞了一下最后还是把钱收下了。2014年中秋节前,胡某到他政府宿舍送给他3000元人民币,说给他买两条烟抽,童爱才推辞一下收下了。2015年春节前,胡某到他在锦江镇政府办公室(或者是宿舍)送给他4000元人民币,说是给他买点年货,他收下了。2013年端午节至2015年春节的逢年过节期间,胡某共计送给他2万元人民币。该笔钱被他日常花销掉了。胡某送钱给他,一是为了加强沟通,联络感情;二是为了方便胡某以后找他办事更方便;三是为了感谢他在胡某的房地产项目上的关照和支持。(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端午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的逢年过节,他先后多次送给童爱才现金共计2万元。2013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他到童爱才在锦江镇政府的宿舍里,将现金3000元人民币送给了童爱才,童爱才收下;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童爱才的办公室,送给了童爱才现金3000元,童爱才收下;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到童爱才办公室送给童爱才4000元现金,童爱才收下;2014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他到童爱才在锦江镇政府的宿舍里,将3000元现金送给童爱才,童爱才收下;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童爱才在锦江镇政府的宿舍里,将3000元人民币送给童爱才,童爱才收下;2015年春节前,他到童爱才在锦江镇政府的宿舍里,拿出4000元现金送给童爱才,童爱才收下。送钱的原因,一是童爱才是锦江镇分管规划的领导,他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想和童爱才搞好关系,以便于童爱才能够在房地产项目上提供关照;二是为了感谢童爱才一直以来在他房地产项目上的关照和支持。(3)相关书证:①余江县锦江镇人民政府《童爱才同志任职证明》,余江县委余字[2010]58号《关于提名童爱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锦江镇委锦发2010[16]号《关于二0一0年镇干部战线及驻村分工的通知》、锦江镇委锦字[2011]27号《关于锦江镇党委、纪委班子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锦江镇委锦发2011[25]号《关于二0一一年镇干部战线及驻村分工的通知》、余江县委组织部、统战部余组干字[2011]32号《关于宋兵初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锦江镇委锦发2012[01]号《关于二0一二年镇干部战线及驻村分工的通知》、余江县委余字[2013]45号《关于提名童爱才同志任职的通知》、锦江镇委锦字[2013]8号《关于二0一三年镇干部战线及驻村分工的通知》、《锦江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结果报告》、锦江镇委锦字[2014]01号《关于二0一四年镇干部战线及驻村分工的通知》、锦江镇委锦字[2015]5号《关于调整2015年镇干部战线及驻村分工的通知》,证实:童爱才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任锦江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任锦江镇党委副书记;2013年3月至案发任锦江镇人大主席团主席。2013年主持人大全面工作,分管规划区内土管、规划、集镇开发建设,协调驻镇机关单位工作。担任重点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2014年主持人大全面工作,分管规划区内土管、规划、负责百强中心镇建设、文某2路市场集群和商贸区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棚户区改造工程。2015年主持镇人大全面工作,分管规划区内土管、规划、担任文某2路项目组长。②余江县政协文件、余江县锦江镇人大主席团文件,证实:2016年,童爱才为余江县政协委员、余江县锦江镇人大代表。③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童爱才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④余江县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童爱才于2016年1月15日主动上缴10万元受贿赃款,次日纪检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收受桂某110万元,2月24日接纪检通知主动到纪检办案点,后跟随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配合调查。⑤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及办案人员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24日,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前往余江县纪委办案点将童爱才带回调查。⑥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回证,证实:2016年3月23日,余江县检察院扣押童爱才上缴的赃款4万元。⑦中国工商银行入账凭证,证实:2016年1月15日,童爱才上缴赃款10万元至余江县纪检廉政账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童爱才担任余江县锦江镇人大主席期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损失1020453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分管锦江镇国土、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童爱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受贿罪中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爱才所犯的罪名及上述犯罪情节成立。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因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10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童爱才具有自首、滥用职权罪中不能认定徇私情、私利以及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等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童爱才在滥用职权罪中具有从犯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童爱才具有的以上情节,决定对其犯滥用职权罪减轻处罚,犯受贿罪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童爱才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童爱才犯受贿罪上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童爱才上诉称,其在滥用职权罪中应属从犯,且受贿犯罪中有自首和退赃情节,故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童爱才就其所犯罪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童爱才在担任余江县锦江镇人大主席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损失1020453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分管锦江镇国土、规划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童爱才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童爱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受贿罪中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童爱才所犯的罪名及上述犯罪情节成立。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因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10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上诉称其在滥用职权罪中应属从犯的上诉意见与其职务、职责、犯罪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称其受贿罪中有自首和退赃情节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均已作了充分考虑,故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登波审 判 员 喻巧平代理审判员 黄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