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志强、夏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强,夏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强,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夏立刚,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景县。申请执行人马志强与被执行人夏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立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4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明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