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国营与梁运良、董文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营,梁运良,董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营,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五龙乡展庄村人,住长治市。被执行人梁运良,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董文博,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徐国营与被执行人梁运良、董文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第0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运良限期履行案件款257742.87元,案件受理费5166元,执行费3766元,共计266674.87元;被执行人董文博履行案件款87576.29元,案件受理费1989元,执行费1213元,共计90778.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运良在银行的存款266674.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文博在银行的存款90778.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卫跃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