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靖边县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子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贺子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4民初1446号原告:靖边县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贺秉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贺子强,男,住陕西省安塞县。原告靖边县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子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靖边县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秉权、被告贺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房屋租赁费及违约金712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日,原告将位于靖边县长城建材市场内的1号东商铺租赁给被告经营,双方签订了《长城建材市场一楼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租赁费的给付期限、金额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只交付50000元房租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房租的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长城建材市场一楼商铺租赁合同》,证明合同中约定原告将位于靖边县长城建材市场一楼的1号东商铺租与被告经营,租赁期限为六年,并约定了每年的租赁费及交付租赁费的期限,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当庭陈述,被告给白志忠(房主)共支付过50000元房租,原告对予以此认可为该房租费。被告贺子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对原告当庭陈述的已给付50000元房租款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通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因被告质证无异议,且该组证据来源及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陈述关于已给付50000元房租费的事实,因被告质证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5月1日,原告与原合同主体刘莉签订了一份《长城建材市场一楼商铺租赁合同》,后于2014年5月1日刘莉退出合同后,被告贺子强接租该房屋,在原合同上被告进行了补签。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自有的位于靖边县长城建材市场一楼的1号东商铺租与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租赁期限以及租赁价格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全年租赁费为30489元;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全年租赁费为33733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年租赁费为37625元;当年租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付清,以后每年4月1日前交清本年度房租。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暖或税费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不得拖欠租金,如拖欠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被告交付了所租楼房。后被告贺子强于2017年3月11日向白广忠(房主)支付了50000房租费,原告认可该50000元为房租费,现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下欠原告房租费5184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中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也应当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贺子强拖欠原告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51847元,而原告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贺子强支付房租费51231元,故应当按原告实际请求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贺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靖边县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51231元。二、由被告贺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靖边县兴靖长城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贺子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