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迎与通辽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通辽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574号原告:王迎,女,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告:通辽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该中心主任。第三人: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公司校长。原告王迎与被告通辽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通辽市人才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迎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