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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先进与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进,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先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彭香香,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王先进申请执行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先进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方县华兴环保瓦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先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