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琼英与李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英,李荣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984号原告:陈琼英,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荣昌,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琼英与被告李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琼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琼英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子良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