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吕之贵、宋家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之贵,宋家云,吕之贵,宋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吕之贵,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宋家云,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吕之贵与宋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之贵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一七年月四日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