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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利智与通榆县卓伦鹏润置业有限公司、黄式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智,通榆县卓伦鹏润置业有限公司,黄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智。被执行人:通榆县卓伦鹏润置业有限公司、黄式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54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8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