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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赵莉丽与被告郑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丽,郑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395号原告赵莉丽,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88********,女,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兴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郑晓涛,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90********,男,1990年8月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雅尔赛镇。原告赵莉丽与被告郑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莉丽诉称,被告于2016年3月4日、2016年3月6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均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郑晓涛的户籍地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又无法被告郑晓涛的相关信息,本院无法向郑晓涛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莉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退还原告赵莉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旭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