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淑芬与张光镇、朱瑛爱、朴东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400号高淑芬、张光镇、朱瑛爱、朴东日:申请执行人高淑芬,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光镇,男,1960年2月14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朱瑛爱,女,1963年8月28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朴东日,男,1963年7月2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高淑芬与被执行人张光镇、朱瑛爱、朴东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2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高淑芬与被执行人张光镇、朴东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由被执行人张光镇偿还30000元、朴东日偿还23000元,申请执行人高���芬放弃其他请求,并负担执行费683元。本协议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灿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