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闫润慧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润慧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3刑初6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润慧,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以崇礼区院公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润慧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某3、王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润慧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闫润慧到张家口市崇礼区狮子沟乡十号村任某开办的乡村农家院用棒球棒将农家院一扇门玻璃砸碎,过了十分钟又到农家院将一块窗户玻璃、另一扇门玻璃、一台展示柜柜门玻璃等物品砸碎;2.2016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闫润慧纠集李某、张某君、“某伟”(大名不详)到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韩某2经营的天缘农家院,闫润慧用砖头、石块等物品将农家院两块窗户玻璃砸碎;3.2016年7月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闫润慧纠集张某、“某伟”(大名不详)流窜至崇礼区西湾子镇中医院后巷韩某1经营的宝森羊肉店,闫润慧用石头将宝森羊肉店两扇玻璃门砸碎;4.2016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闫润慧纠集张某、“某伟”(大名不详)流窜至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韩某2家的两处平房,用砖头、石块将两处平房的十多块窗户玻璃砸碎。上述四起案件被砸毁物品总价值3000余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闫润慧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毁损物品经鉴定总价值约3000余元,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闫润慧辩称,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我砸韩某2的平房是因为韩某2砸了我的车还劈了我一铁锹,他的农家院我没砸,我认为有罪,但是不至于把我拘留这么长时间。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闫润慧与李某、张某君、“某伟”等人在崇礼区狮子沟乡十号村用餐时与任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闫润慧持木棒将任某经营的“乡村农家”农家院的一扇玻璃门、餐具等物砸碎,被告人闫润慧在被人拉出农家院后,又返回用砖头将农家院的另一扇玻璃门、一台展示柜玻璃、一扇窗户玻璃等物砸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闫润慧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崇礼区狮子沟乡十号村喝酒时与任某发生口角,持木棍将任某经营的农家院玻璃门等物品砸毁。2.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闫润慧在酒后持木棍将其经营的农家院一扇玻璃门、餐具等物砸毁,后又持砖头将另一扇玻璃门、一块窗玻璃等物品砸毁。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闫润慧说在十号村砸了一家农家院。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闫润慧等人在十号村一处农家院吃饭时与一个戴眼镜的男人发生纠纷。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害人任某经营的农家院务工时,被告人闫润慧持木棍将农家院玻璃门、桌上餐具、展示柜玻璃、窗户玻璃等物品砸毁。6.被砸玻璃照片说明。7.被害人任某经营的“乡村农家”农家院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闫润慧砸毁物品的经过。二、2016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闫润慧纠集张某、李某、“某伟”等人到崇礼区西湾子镇中医院后巷,被告人闫润慧用砖块将被害人韩某1经营的“宝森羊肉店”两扇玻璃门砸碎。三、2016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闫润慧纠集张某、李某、“某伟”等人流窜至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被告人闫润慧将被害人韩某2、韩某1在该村的两处平房十余块玻璃砸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闫润慧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因与韩某2有矛盾,于2016年7月9日23时许纠集张某、李某、“某伟”等人到崇礼区西湾子镇中医院后巷,其用砖头将韩某2家在崇礼区西湾子镇中医院后巷经营的宝森羊肉店玻璃门砸毁,然后驾车带张某、李某、“某伟”等人流窜至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于2016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翻墙入院将韩某2、韩某1家两处平房玻璃砸毁;2.被害人韩某2的陈述,证实其在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的羊圈平房玻璃及其子韩某1的平房玻璃被砸碎。3.被害人韩某1的陈述,证实其在崇礼区西湾子镇中医院后巷经营的宝森羊肉店玻璃门、其在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的平房玻璃及其父亲的羊圈平房玻璃均被砸毁。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闫润慧在崇礼区西湾子镇中医院后巷将一家羊肉店玻璃门砸碎,然后到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翻墙入院将两处平房玻璃砸碎。5.证人薛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7月初先后两次为被害人韩某2安装玻璃。6.被害人韩某2、韩某1辨认笔录。7.被砸物品照片说明,证实被砸物品情况。另查明,被告人闫润慧砸毁的部分物品经张家口市崇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修复价格为2083.00元。上述事实,亦有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价格鉴定委托书及明细表、被告人闫润慧户籍证明、张家口市崇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崇价认字(2016)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润慧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毁损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润慧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闫润慧纠集李某、张某君、“某伟”(大名不详)到崇礼区狮子沟乡五号村韩某2经营的天缘农家院,闫润慧用砖头、石块等物品将农家院两块窗户玻璃砸碎,因被告人闫润慧在侦查机关讯问及庭审中对该起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闫润慧实施了该起犯罪行为,依法不予认定。根据被告人闫润慧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润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秀元审 判 员 张丽佳人民陪审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鹏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