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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青年中路29号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青年中路29号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07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国炎,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李某之父。被告:青年中路29号。主要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意外上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