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70号原告: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何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甫,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青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迎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宗登超,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力能洁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聂泠雪审判员 张慧艳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谷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