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006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国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朱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彬被执行人:朱国新申请执行人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国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朱国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8748220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为:以874822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79元,由朱国新负担。此款已由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朱国新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给付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朱国新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别墅55幢房产一处,该处房产已抵押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为第十七轮候查封顺位,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并向首查封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材料。被执行人名下另有位于苏州市虎丘区雅阁花园4幢210室房产一处,该处房产亦抵押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为第五轮候查封顺位,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并向首查封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材料,后该院以当事人未申请执行为由将材料退回我院。被执行人朱国新和配偶沈彩珍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196幢1605室房产一处,该处房产亦抵押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为第十二轮候查封顺位,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并向首查封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材料。另查,被执行人朱国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已抵押)、苏E×××××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查封,本院均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因未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朱国新持有的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473320.70元股权,因该股权暂时不易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再三查找,被执行人现在仍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限制消费令。本案标的10395525.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