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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沈德淑城建行政协议: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辖7号沈德淑诉安顺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协议一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此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