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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187号原告: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魏林波,该公司经理。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献县鑫旺胜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闫丽钗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旭涛 关注公众号“”